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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来的房子被征收,承租人到底有没有权利直接找政府要补偿?

更新时间:2026-01-26 09:10  浏览量:3

2014年底,广东开平赤坎古镇,厉某租下一栋临街老楼,开起了茶馆。租约十年,他投入两百多万元装修、经营,还计划出书、做文化品牌。谁料三年后,一纸《房屋征收决定书》贴上门墙——整个赤坎古镇要整体改建,他的茶馆正在征收范围内。

厉某没反对征收,但他等啊等,没等到政府的补偿通知,却等来一个消息:房主(某图书馆)已经和镇政府签了产权置换补偿协议,拿钱走人了。而他这个实际使用人、投入巨资的承租人,一分钱没谈到。

他去找政府协商,政府也和他谈了,但没谈拢。随后,政府直接和房主签了协议,协议里只字未提茶馆的装修损失、停产停业补偿。厉某懵了:我的钱,难道就打水漂了?

于是,他一纸诉状,把开平市政府告上法庭,要求履行补偿职责。没想到,一审法院驳回了,说他不是房主,没资格告政府;二审维持原判,让他去找房主打民事官司。眼看投入要血本无归,厉某咬牙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。

转折来了——2020年,最高法一锤定音:撤销原裁定,指令继续审理!

最终,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,厉某的合法权益得以进入实质解决程序。

这场民告官的诉讼,前后历时近五年,从地方中院打到最高法,不仅是一个茶馆老板的维权之路,更是一堂生动的“法律公开课”,它明确回答了一个关键问题:

租来的房子被征收,承租人到底有没有权利直接找政府要补偿?

以往很多案件中,承租人遇到征收,往往被告知“你不是产权人,去找房东解决”。但本案中,最高人民法院清晰划出了一条“红线”:

一般情况下,承租人确实不能直接起诉征收补偿行为。

你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、装修赔偿、经营损失,原则上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。

但是——请注意这个“但是”——如果征收方(政府)明明知道你的存在,也知道你在房屋上有独立的、重大的补偿利益(比如合法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、投入的装修添附等),却在补偿时完全把你“晾在一边”,既不把你的利益纳入和房主的补偿协议,也不单独对你作出补偿决定,那么,你就有权以自己的名义,直接起诉政府“不履行法定职责”!

本案中,开平市政府之前就和厉某协商过,完全清楚茶馆的经营情况和投入。这种情况下,政府撇开承租人,只补偿房主,且协议未涵盖承租人应得利益,其行为就构成了“可能侵犯独立补偿利益”的不作为。因此,厉某获得了原告资格。

通俗点说:法律不鼓励承租人动不动就告政府,但政府也不能“装看不见”承租人应有的合法利益。知情而不理,就是失职,就得被告。

这个判例的核心,在于对《行政诉讼法》中“利害关系”一词的深化解释。它告诉我们:

“利害关系”不是只有“所有权”这一条路。

哪怕你不是房主,但只要行政行为(比如征收补偿)会对你造成“特别的、直接的”损害,且你找不到其他有效救济途径(比如房东拿了全款却不肯赔你),你和这个行政行为就有了法律认可的“利害关系”,你就拥有了起诉的“入场券”。

这背后,是司法对“实质公平”的追求。

征收补偿的目的之一是填补损失、保障生活。承租人特别是长期经营、大量投入的商户,其损失是真实且巨大的。如果仅因“非产权人”就将其排除在行政补偿程序之外,而民事救济又存在不确定性(房东可能无力或不愿赔偿),将导致严重不公。

对我们每个人、每个企业的启示是:

权利要清醒:

如果你是承租人,特别是经营性用房承租人,你在租赁物上的装修、经营损失,是可能构成独立于房东的“补偿利益”的。

证据是关键:

保留好租赁合同、装修投入凭证、合法经营证明(营业执照、纳税记录)、与征收方沟通的记录等。这些能证明你的“独立利益”和政府的“知情”。

时机要把握:

一旦发现征收启动,应主动、正式地向征收部门申报你的补偿诉求。如果政府明知不理,或与房东签署的协议完全无视你的利益,法律已为你指明了另一条维权路径——提起行政诉讼。

场馆介绍
北京老舍茶馆成立于1988年12月15日,取自于人民艺术家老舍先生及其名剧《茶馆》,是集京味文化、茶文化、戏曲文化、食文化于一身,融书茶馆、餐茶馆、清茶馆、大茶馆、野茶馆、清音桌茶馆,六大老北京传统茶馆形式于... ... 更多介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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